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