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三条有效本市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