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改善困难妇女的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