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改善困难妇女的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