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应当开展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