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七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天津港口总体规划,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海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