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六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市和相关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天津海关、海事、边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港口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