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推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统筹港口和临港产业协调发展,构建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发展格局。滨海新区以及其他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支持天津港口建设和发展,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