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市港航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具体承担港口建设项目、港口经营行为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滨海新区以及其他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港口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责任,督促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负责港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