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口岸服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天津海关、海事、边检等单位在天津口岸实施监管制度创新,完善口岸综合协调机制,支持口岸监管设施智能化建设,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推进口岸通关物流服务全过程电子化,提升口岸通关效率,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和服务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