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行政许可、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港口经营人、航运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