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