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志愿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志愿服务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