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内容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市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涉及境外人员的;(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