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评卷工作结束后,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考试成绩,并告知申请成绩复核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复核考试成绩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