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五章 试卷评判第二十八条有效试卷评判人员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在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中遴选。试卷评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