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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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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八条

有效

试卷评判人员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在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中遴选。试卷评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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