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评判工作应当在市教育考试机构评卷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具备条件的场所集中进行。

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试卷评判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试卷评判质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