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当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验收、交付使用。鼓励建设单位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