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因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与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铁路运输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铁路运输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和管理措施,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