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交通干线产生的噪声,对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其中铁路干线产生的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60分贝。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