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商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和减少振动的措施,边界噪声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