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进行健身、娱乐等活动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昼间不得超过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
对于健身、娱乐等活动噪声问题突出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民住宅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管理者、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以及受影响者制定噪声控制规约,对活动区域、时段以及噪声排放值等进行规范。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以及开展其他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