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鼓励经营管理者对已建成的医院、疗养院、酒店、宾馆、旅社等具有休息居住属性的公共建筑采取增设隔音材料、优化隔声门窗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