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工作日中午十二点至下午两点半和晚上六点至次日早晨八点,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小区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高噪声工具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物业服务人、业主代表制定管理规约,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开展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向物业服务人申报登记,签订管理服务协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并在约定的工程实施期限内完成。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从事树木草坪修剪、设施维护维修、垃圾清运等活动,应当采取使用低噪声工具、设置隔声屏障等有效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防止干扰居民生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