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流程,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等先进工艺和新能源等先进设备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将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布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住宅小区的区域,并采取围挡等降噪措施。

鼓励施工单位在封闭的机械棚内使用搅拌机、电锯、电镐、砂轮机、钢筋加工机械等易产生高噪声的机械,减少振动、降低噪声。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置标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噪声污染投诉渠道等信息。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