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筑施工场地周围有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筑施工场地边界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领域的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水利建设等领域的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三)其他领域的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出具;未指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