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增强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妇女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