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