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妇女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