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员负责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