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女性未成年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有利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