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适龄女性未成年人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条件,教育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