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奖励表彰、资助帮扶、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