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权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