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在教育、管理、设施建设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