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一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安全保卫、设置投诉渠道、建立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和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性骚扰防范和干预机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协助和配合相关案件调查工作。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