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八条有效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禁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用人单位、学校、性骚扰行为发生场所经营管理者等有关单位以及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