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关爱走访、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困难救助等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