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十六条有效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