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和畅通对不文明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