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