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