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活动,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加强舆论监督。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等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文明行为公益宣传,创作、传播有益于文明行为促进的作品。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