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行业协会、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机构)和窗口服务行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完善自律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业主公约和服务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倡导嫁娶从简、厚养薄葬,抵制高价彩礼、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低俗闹婚,反对封建迷信等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