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三条有效倡导和鼓励下列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三)减少使用不可自行降解的塑料制品、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洗浴用品;(四)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爱国卫生等活动,提升个人素养。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