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下列绿色环保、健康生活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三)减少使用不可自行降解的塑料制品、一次性餐具和一次性洗浴用品;

(四)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爱国卫生等活动,提升个人素养。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