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二条有效倡导和鼓励下列社会互助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扶弱济困;(二)无偿献血,依法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及人体组织器官;(三)参加扶老、助残、救孤、恤病、优抚、助学、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四)参与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