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倡导和鼓励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弘扬家庭美德,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

(二)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彼此关爱,和谐共处;

(三)孝敬父母,尊重长辈,关心、照料老人;

(四)科学育儿,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