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一条有效倡导和鼓励下列家庭文明行为:(一)弘扬家庭美德,培育、传承良好家风家训;(二)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彼此关爱,和谐共处;(三)孝敬父母,尊重长辈,关心、照料老人;(四)科学育儿,关爱未成年人,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