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倡导、遵守下列维护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学校应当立德树人,培育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霸凌和各类伤害事件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
(二)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向学生转嫁个人负面情绪;
(三)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助人为乐,不欺凌同学;
(四)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维护校园及其周边安宁,家校之间理性沟通,良性互动,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