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倡导、遵守下列城市建成区文明饲养宠物行为规范:(一)饲养宠物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二)善待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和乱扔宠物尸体;(三)饲养犬只按照规定办理准养证,携犬只外出时束犬链(绳)牵引,及时清理粪便,不携除导盲犬、工作犬以外的其他犬只进入人群密集区域和空间相对密闭的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