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倡导、遵守下列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一)尊重旅游地历史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习惯和礼仪禁忌,文明参与“摸你黑”、泼水节、火把节等民族节庆活动;

(二)爱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旅游设施;

(三)爱护革命旧址、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