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倡导、遵守下列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驾乘机动车礼让行人,文明使用车灯,不乱鸣喇叭和随意变更车道、调头,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通过积水、泥泞、易扬尘等路段减速慢行;

(二)行人不随意横穿道路、翻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通过交叉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不使用移动电话、不浏览电子设备;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得霸座或者强迫他人让座;

(四)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不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五)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损毁、污染,不乱停乱放;

(六)公交车、出租车(含网约车)驾驶员应当规范停靠、文明待客,不甩客、欺客、宰客、拒载;

(七)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喇叭等声响装置,不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驾驶。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