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倡导、遵守下列维护医疗秩序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务人员,遵守诊疗秩序,配合诊疗活动;

(二)恪守医德,尊重患者,保障患者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三)强化医患沟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